房屋交易特别是二手房交易时,少不了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。记者昨日获悉,市民或单位在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时,得按照新的标准付钱了。南京市物价局、财政局日前批复了该市房产管理局的申请,从7月1日起调整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。
按规定,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实行“自愿委托”原则,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后,可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。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,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;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,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。如果是社会福利单位用房、义务教育的小学及独立初中校舍、经济适用住房,则安全鉴定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;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户、非在职优抚户及低保对象的非经营性用房免收鉴定费。
附: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
单位:元/平方米(建筑面积)
房屋类别 房屋结构 收费标准
住宅 砖木结构 5
砖混结构 6
钢筋混凝土结构 7
非住宅 按上述结构分类乘1.5系数
说明:
1、收费面积按实际鉴定单元面积累计计算,涉及整幢房屋安全的局部鉴定按整幢房屋面积计算。委托人要求对其单套房屋安全鉴定的,按单套房屋建筑面积计算。
2、房屋安全鉴定费按规定计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收(单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计收)。
3、 高温、有毒、有害建筑环境,鉴定工作条件困难的乘1.2系数。
4、被鉴定房屋无图纸资料或资料不全的乘1.3系数。
5、政府列为保护范围的建筑物及高层建筑乘1.5系数。
6、房屋安全司法鉴定的乘1.7系数。
7、房屋加层、改造鉴定的乘2系数。
8、以上加乘只能加乘一次(非住宅加乘系数除外),不得累计加乘。如一处房屋同时有多项加乘的,取最高一项加乘。
9、单项鉴定阳台、雨蓬的按400元计收。
现代快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