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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严格界定
2005年8月1日10:30
南京房产在线网
最高人民法院6月22日公布的《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》将于今日正式施行,根据《解释》有关规定,从8月1日起,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主体只能是市、县人民政府,其他如开发区委员会等主体无权出让土地使用权。
房地产开发所需要的土地仅限于国有土地,而非集体土地。因此,集体土地和农用土地不适用《解释》。根据《解释》,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合同,应当认定无效。但本《解释》实施前,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,起诉前经市、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,应当认定合同有效。
来源:南京晨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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